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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从《超级MT》是否侵权解析著作权侵权和不正当竞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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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前言:

近日,曾引起业界关注的卓越诉昆仑《超级MT》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一审判决公布,游戏茶馆特别邀请诺诚游戏法朱骏超律师就该案件进行评析,并就法院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与不正当竞争进行阐述,期望各位读者能对游戏领域的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问题有更清晰的认识。


二、判决书摘要

以下是本案一审判决书重点内容的摘要,以便各位读者可迅速知晓案件的判决情况。该案件的法官陈锦川是当今著作权领域的权威,他的观点代表着法院的主流观点,建议有兴趣的读者可以详细阅览本文所附的一审判决书。


 

案号

2014)京知民初字第1

案由

侵犯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

当事人

原告:北京乐动卓越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昆仑乐享网络技术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昆仑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被告:北京昆仑万维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裁判要点

  一、著作权侵权

1、动漫名称侵权

鉴于《我叫MT》动漫名称及五个人物名称不具有独创性,不属于《著作权法》保护的文字作品,因此昆仑《超级MT》的名称没有侵犯卓越《我叫MT》名称的著作权,卓越该项诉请未得到法院支持。

2、动漫人物形象侵权

因昆仑《超级MT》人物形象的武器及服饰与卓越《我叫MT》的人物形象差异较大,未构成实质性近似,故不构成著作权侵权。

  综上,卓越在本案中就人物名称、人物形象的著作权侵权诉讼请求均未得到法院支持。

  二、不正当竞争

1、昆仑构成擅自使用卓越《我叫MT》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鉴于《我叫MT》游戏上线在先且具有一定知名度,昆仑在开发运营游戏时应对《我叫MT》游戏名称或相关人物名称等予以合理避让,但昆仑不仅并未避让,反而在采用了《我叫MT》游戏相关人物哀木涕、傻馒、劣人、呆贼、神棍德相关联的表述方式T、小馒、小劣、小呆、小德,且亦有《我叫MT》原班人马二次开发 《小小兽人》更名《超级MT’”等宣传用语,上述事实足以说明昆仑《超级MT》具有明显的搭便车恶意,构成擅自使用卓越《我叫MT》特有名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2、昆仑不构成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对于《超级MTAPP头像的使用行为,虽然该APP头像与卓越《我叫MT》游戏中“呆贼”形象相近,但昆仑对于APP头像的使用行为并不属于通常意义上的宣传行为,因此该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对于昆仑使用 “我叫MT原班人马配音”这一宣传用语的行为,因昆仑已提交与配音人员的合作合同等证据,可以证明昆仑确与动画《我叫MT》配音人员就游戏配音的事宜进行合作,因此该宣传行为不构成虚假宣传。

判决结果

1、三被告立即停止不正当竞争行为;

2、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经济损失五十万元;

3、三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合理支出三万五千元;

4、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三、如何理解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纠纷

总体来说,游戏领域的侵权纠纷以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这两种类型为主,笔者下面将对这两种纠纷类型进行详细分析。

1、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的联系与区别

我们先来看下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含义。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具有独创性的文学艺术作品,具体到游戏领域,游戏人物、画面、音乐、音效、动画、游戏软件源代码等都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是市场秩序,维护整体市场的的竞争秩序,具体到游戏领域,比如禁止虚假宣传、冒用游戏的特有名称等行为。

从中我们可以看到,第一、著作权和不正当竞争的保护对象不同,一个保护作品,一个保护竞争秩序,两者是完全独立的两个概念,一种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或者不正当竞争,其构成要件是完全不同的,比如本文案例中昆仑不构成著作权侵权,但构成不正当竞争,其原因就是两者构成条件是不同的;第二、著作权和反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范围存在交叉和重叠之处,比如《卧龙传说》对《炉石传说》全面抄袭(包括游戏画面、游戏玩法、游戏名称等方面)的行为不仅构成著作权侵权,也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第三、不正当竞争的保护范围大于著作权,不正当竞争保护的范围不仅包括著作权部分,还包括商标、虚假宣传、搭便车等范围,因此不正当竞争可以说是对著作权的补充性保护,即不正当竞争从维护整体市场竞争秩序的角度,对于著作权无法保护的部分(具体到游戏领域表现为游戏名称、 游戏规则等部分)进行保护。因此,著作权与不正当竞争存在联系,也存在明显的区别。

2、如何认定著作权侵权

目前法院认定著作权侵权的标准为“作品+接触+实质性相似+排除合理解释”原则,具体而言就是从以下四个方面审查:

第一,必须是具有独创性的作品才属于著作权保护的对象,不属于著作权法认定的作品不存在著作权侵权问题。比如,游戏人物、界面、动画、游戏软件等都属于著作权所保护的作品,而游戏名称、游戏玩法一般都不属于作品,因此对于游戏名称和游戏规则的借鉴抄袭一般不认定为著作权侵权。

第二、侵权人是否曾接触过被侵权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接触”往往较为容易判定,提供证据说明游戏已经公开发行或销售即可;

第三,请求保护作品与被控侵权作品之间是否构成实质性相似。以游戏软件为例,在“实质性相似”标准的问题上,法院一般综合采取多种方法进行判断:

1 “逐句对照法”(即将软件作品进行逐字逐句的对照)

2 “全部观念及感觉对照法”(即从两件软件作品的整体风格、特点、感官等方面是否相似进行判断)

3、“三段论认定法”(即从软件的输入、输出是否存在相似性予以判断)。

4、“软件瑕疵判断法“(即从两款软件是否存在一些相同的错误进行判断)

第四、排除合理解释。这方面主要是排除侵权人提出的一些合理解释(比如侵权人提供证据证明自己创作作品的时间早于受保护作品创作的时间)

只有完全符合以上四个条件,才能认定为著作权侵权。若法院认定侵权的,侵权人应根据具体情况承担停止侵权、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的法律责任。

三、如何认定不正当竞争

目前实务中认定不正当竞争行为需要构成以下两个要件:

1、存在竞争关系。竞争关系比较容易理解,即必须是存在竞争关系的经营者或产品服务才可以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比如卓越与昆仑都属于游戏领域的公司,因此存在竞争关系。但如果一家洗衣粉企业给他们的洗衣粉命名为《我叫MT》,那两者就不存在竞争关系,也就无法构成不正当竞争。

2、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很多,笔者从中列出游戏领域常见的几个不正当竞争行为:

1)虚假宣传。构成虚假宣传必须达到两个条件:第一,宣传内容是虚假的;第二,宣传后果必须达到引人误解的程度。本文案例中,因为昆仑的宣传内容是真实的,因此法院最终未认定为虚假宣传行为。

2)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包装及装潢(俗称搭便车行为)。法院认定是否构成“擅自使用他人知名商品的特有名称”需要满足以下五个条件:第一、该商品系知名商品;第二、该商品的名称系特有名称,非通用名称;第三、未经许可,擅自使用该特有名称或相近似的名称;第四、造成公众混淆,误认为购买的是该知名商品。第五、是否有搭便车的故意;以上要件必须同时满足,才构成此类不正当竞争行为。本文案例中,法院就是严格按照这五个要求去审核,最终认定昆仑构成搭便车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侵犯商业秘密。一般来说,法院认定是否侵犯商业秘密必须满足两个条件:第一,商业秘密必须是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商业秘密的认定是需要提供证据予以证明的,无法证明属于商业秘密的第二,采取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

4)兜底条款: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违反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新类型不断出现,法律无法全部列出,因此法律对此有一个兜底条款,由法院根据实际情况自由裁量。《炉石传说》与《卧龙传说》的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就适用这条兜底条款进行处理的,最终认定《卧龙传说》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如今的游戏行业中,因为抄袭可能带来的巨大收益、违法成本较低、维权者的维权意识薄弱等原因,抄袭模仿比比皆是,给游戏行业带来了诸多乱象。但随着未来违法成本的提高、游戏领域的自律意识、维权意识增强,抄袭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将逐渐减少,游戏领域的法律环境也将越来越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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