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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派三叔科普IP保护 从一窍不通变身维权专家

最近游戏圈里版权纠纷的官司有很多,最热的要数《花千骨》事件,不但将作者Fresh果果推到风口浪尖,还将乐多数码、晨之科、天象互动、爱奇艺等一并卷入。这些乱象的导火索其实是因为作者在授权产品时缺乏相关经验,而对《著作权法》又了解不深才导致了后面的连锁反应。

  面对这样的问题,下面为大家分享一些著名作家南派三叔在版权保护方面的相关经验,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曾经对版权保护一窍不通的南派三叔是如何变身成为现在的维权专家的。

  一、什么样的合同是无效的?《哈利波特》授权合同足有七万字

  三叔在活动中特别讲述了自己对于版权保护的成长史,从最早的什么都不懂,到后来已经是遇到什么问题都可以自己找到相应法律条款去解决,再到现在自己去打著作权官司都完全没有问题。而已经是版权维护专家的三叔也为我们现场科普了一个在授权合同中很容易犯的错误,例如:

  在业内大部分人都知道“网页游戏”和“手机游戏”是两个不同的类型,大家也都是根据这种大的分类再去分割授权的。那如果合同里真的这么区分,再到法庭上又会是什么样子的呢?

  法官会告诉你,网页游戏和手机游戏在《著作权法》里面其实并没有清晰的区分,所以合同里写的进行网页或手机游戏的授权这些是没有用的。

  制作方拿着页游的授权一样可以开发手游。正确的写法应该是对网页游戏这个概念进行限定,网页游戏是没有客户端的游戏,使用浏览器玩,并且是在PC浏览器上玩。这里面有非常多的细分方式,一个网页游戏的概念限定就需要占据这个合同的很大一部分篇幅。

  相对于国内来说,国外的授权合同就比较成熟,三叔用《哈利波特》的主题公园授权合同进行举例,合同中对于主题公园所有的商店位置、橱窗摆放都有明确规定,整个合同非常详细足有七万字,这样对作者的版权进行了最大程度的保护。

  看到这里可能不少有经验的圈里朋友都会笑称这是常识,但是笔者确实也曾经在制定合同条款时犯过类似的错误,更重要的是这份合同是经过公司法务、老板反复查看后确认无误才签订的。所以,在行业内对版权著作了解深入的专业人士还是少数派,大多数的公司依然需要在法律常识上继续学习。

  二、律师黄荣楠VS南派三叔 如果写一本《盗墓的法师》算不算侵权

  高峰论坛现场,第一财经的主持人许树泽提出了一个敏感的问题,如果在看过《盗墓笔记》之后灵感突发写一本小说《盗墓的法师》这算不算侵权。而关于这个问题,著名律师黄荣楠和南派三叔却产生了分歧,两个人就此问题发表了各自不同的观点。

  三、律师:《盗墓的法师》名字上未必侵权 但是可以起诉不正当竞争

  黄荣楠律师表示,“在法律上IP称之为著作权,构成的前提是内容必须具有独创性,这样才会被认为是一个单独的作品。而《盗墓笔记》这四个字本身是不是有一个独创性,如果说这个字在其他的地方都被频繁使用了,那么这个字就不单独受《著作权法》保护。”

  笔者语,大家是不是不太理解黄律师的意思?没关系,黄律师在现场也举了一个生动的法庭案例让大家更容易理解什么叫“独创性”:1959年有一部国产电影叫《五朵金花》,后来有一家云南卷烟厂用《五朵金花》作为香烟的商标使用,电影制片公司把云南卷烟厂告了法院,后来法院是这么判的:五朵是一个数量词,金花是白族里面叫女子的称呼。五朵金花这四个字在汉族人听来具有创作性,可在白族,五朵金花的意思就是五位漂亮的姑娘,所以卷烟厂把它作为烟标不作为著作权的侵犯。但是五朵金花作为烟厂的商标构成了对电影的不正当竞争。

  在举完这个例子后,黄荣楠律师最后得出结论,《盗墓的法师》在名字上未必侵权,通过不正当竞争起诉,认为作者借助南派三叔知名作品侵占了同样文学作品的市场,产生了不正当的利益。

  四、南派三叔:然而,这其实并没有什么用。

  三叔表示非常理解黄律师的逻辑,然而现实中并没有什么用处。首先这样的不正当竞争不是单一案例,往往会同时发生上千种、上万种类似的版权情况。如果是一个作家,从个人的角度来说对所有侵权行为进行诉讼几乎是一个不可能的事情。

  其次,这样的诉讼往往旷日持久。盗墓其实是一个题材,在网上会看到很多人写盗墓类的小说,当它是一个题材的时候,是占用一个题材,还是占用你的作品,这又是需要去看法官个人理解的行为。所以这样的诉讼会非常的困难,除非作者在小说里面有借鉴《盗墓笔记》的情节、人物性格,或者是借鉴人物设置的痕迹,在这样的情况下才会去进行诉讼。

  结语:版权的保护不管是对作者还是对制作方来说都是非常必要的,近期《花千骨》的版权纠纷其实也是因为多方对《著作权法》都了解不深所引起的。所以,进行与IP合作相关的游戏圈小伙伴们,即使你们公司的法务团队非常专业,我们自己也必须在法律常识上好好补课才行。专业职场,从我做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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