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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花千骨现象】晨之科公布授权书 研发商乐多数码反诉作者

上海晨之科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关于

我司代理发行的《新花千骨》游戏的严正声明


致广大渠道、媒体、玩家及所有关心爱护晨之科的朋友:


  昨日,由我司代理发行、由乐多数码科技(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乐多数码”)研发的游戏《新花千骨》上线内测。同日,网络即出现了有关我司代理的游戏《新花千骨》遭原著作者江晨舟(笔名“Fresh果果”)起诉的报道。更有甚者,有关媒体妄加评议,别有用心地质疑《新花千骨》的版权。



对上述报道,我司特严正声明如下

  第一,在与乐多数码签订《新花千骨》游戏代理发行协议时,我司对江晨舟与乐多数码签订的授权合同进行了审核,乐多数码已依法、依约取得了原著的手机游戏改编权。

 

  第二,乐多数码在接到江晨舟单方要求解除并收回游戏改编权的律师函及法院受理通知书之后,第一时间与我司进行沟通,表明不会接受对方单方面解除合同的请求,并表示会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为此,我司特意咨询了专业的法律意见并获知,在江晨舟与乐多数码并未协议解约的情况下,在不具备任何法定或约定的合同解除条件的情况下,授权合同将不会因江晨舟提起的解约之诉而被法院判定解除。



  第三,我们保留对有关媒体的不实报道或不当言论进行法律追究的权利。


在此,我司还要对有关媒体提出以下公开七问:

第一,法院向江晨舟出具的《受理通知书》,有关媒体是如何获得?


第二,我司并非江晨舟提起诉讼的参与方,而整篇报道的矛头却直指我司(处心积虑地将文字叙述成“发律师函至晨之科代理产品的研发方”),有关媒体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三,作者单方面要求解除合同,恰恰证明了这份合同的有效性,有关媒体对此竟毫无判断能力?


第四,在法院并未作出终局裁判的情况下进行恶意评论,使相关公众认为我司发行的该款游戏版权存在问题,有关媒体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五,将《受理通知书》公之于世,并以偏颇的语言暗示我司发行的该款游戏版权存在问题,有关媒体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六,报道中提到“根据本文记者调查……”等,姑且不论是否具有采编许可,是“真记者”还是“假记者”,在从未试图与我司取得联系并了解相关事实的情况下,就向不特定公众推送所谓的调查、报道,有关媒体的这一做法是否合适?


第七,江晨舟单方面要求解除与乐多数码的授权合同,有关媒体是否了解背后的商业逻辑?如果不了解,为何草率报道、任性发稿?如果已了解,又为何隐而不报、言辞偏颇?


在此,我司诚邀所有专业、公正的媒体机构前来交流,我们将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向媒体朋友介绍我们所知道的有关授权的来龙去脉。但是,对已经冒然实施相关报道的媒体机构,我们要求你们先行解释你们新闻采访、刊发的合法性、公正性、专业性,在我们对你们恢复信任之后,我们仍愿意向你们介绍情况。


苏轼有云:“天下有大勇者,猝然临之而不惊,无故加之而不怒;此其所挟持者甚大,而其志甚远也。”晨之科将以此自勉,在充满荆棘的道路上坚定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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