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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保护相对论:中国太慢,美国太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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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上,大陆地区大量PUGC和UGC内容同样处于版权灰色地带,如果严格执行,将有多少内容被波及,牵扯多少商业利益将是天文数字。因此,未雨绸缪或许会成为各大平台发力的重点方向,而崭新的版权溯源和分成机制将是这项工作的核心。

 

2007年,风头正劲的YouTube遇到了一个大麻烦,它被告了。告它的是传媒巨头维亚康姆集团,索赔金额15亿美元。当年,YouTube的全年营收还不到1亿美元。

 

维亚康姆集团控告的理由很充分,YouTube上大量的短视频内容存在盗版问题——主播在玩的游戏,剪辑所用到的背景乐,背景中出现的电视画面。最后,还是由谷歌爸爸出面,这事才得以摆平。

 

谷歌的解决方案是建立一套全新的Content ID系统,智能识别版权内容,并与版权方分享广告收入。2017年,版权所有者从YouTube获得了超过30亿美金的分成收入。

 

今天,中国直播和短视频行业走到了一个同样的关口:要不要正版化,如何正版化,成为了困扰短视频和直播行业的一根芒刺。

 

一、版权保护的美国往事

 

版权是什么?

 

世界上第一部版权法是英国的《1710 年版权法》(即《安妮女王法令》),定义为“一部通过赋予印刷书籍拷贝的作者或购买者一定期限权利,以鼓励学习的法案”。

 

这意味着版权本身是一个多方利益博弈的产物:一方面,版权法保护了原创者的利益,通过商业化来激励原创行为;另一方面,商业化也给文化传播带来了阻碍,长此以往只有最富裕的人才能欣赏到最新的文化产品,不利于人类知识分享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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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此,随着版权立法的迭代,版权被明确区分为商业阶段和公有领域两部分。商业阶段需要给予版权所有者一些费用才能阅读/观看,而公有领域的版权则被视为全人类共同的智慧结晶,不再需要额外付费。比如《西游记》,人人都能改编。在中国,版权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为作者去世后50年。

 

然而,随着资本欲望的扩张,以迪士尼为代表的美国文化公司们希望尽可能延长版权的商业期限。比如美国的《1998年版权期限延长法案》,也被民间称为《米老鼠条款》,它把版权进入公有领域的时间延长至了95年,从而侵占了公有领域的空间。

 

这种行为本身便是对版权立法初衷的背叛。比如美国《1909年版权法》就曾明确指出“版权并非主要为了作者的利益,而是为了大众的利益。”

 

事实上,迪士尼在文化产品生产过程中大量汲取了公有领域的养分,无论是改编自经典儿童文学的《三只小猪》、《白雪公主与七个小矮人》,还是其影片中大量采用的《春之歌》、《威廉退尔序曲》等古典音乐。过度延长版权时间将会对文化再创作链条产生深远影响。

 

需要正视的是,美国依旧是版权保护最为完善的国家之一。美国对于版权保护的重视促成了自身文化产业的繁荣,但随着迪士尼们在版权领域的进取,过度保护反倒成为文化创新的一种阻碍。

 

这多少具有讽刺意味。


二、 中国市场: 泛娱乐融创期的软肋

 

与美国市场恰恰相反,中国市场面临严峻的版权保护不足问题。

 

这主要是由于中国尚处于融创期的市场阶段所决定的。根据易观4月发布的《2020中国新型泛娱乐视频行业专题分析》显示,新型泛娱乐视频行业进入融创期,各类直播平台与短视频平台在内容、功能、用户等多个维度已经融合,短视频平台开辟了游戏、秀场直播等内容,直播平台同样接入了短视频的流量入口。竞争格局呈现出典型的赛道融合现象。

 

这种融创现象带来了产业红利。比如随着泛娱乐视频行业的发展,社交属性和强互动属性取代了原先的工具性,拓展了更多商业可能性。以B站为例,大家都认可它是一个视频内容社区,而非单纯的视频平台。

 

根据报告显示,在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的用户中,有97.9%的用户会且可能会使用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进行陌生人社交,有98.5%的用户会且可能会使用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进行熟人社交。这说明用户对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的社交功能的认同。此外,也有超过七成的用户表示会且可能会使用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来代替自己其他的社交产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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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进入融创期后,基于内容生产者和消费者界限破壁的演化趋势,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已经更多地依靠用户自制内容以及互动内容,贴近用户端需求获客和变现。未来,随着平台之间内容、功能等多维度的不断融合,行业竞争维度仍会增多,以新型泛娱乐视频平台为基础的竞争或将会延展到其他行业的竞争。

 

利好是一回事,版权保护又是另外一回事。融创现象给版权保护增加了难度——原先内容平台只要审核单一内容,现在赛道融合了,PGC、PUGC、UGC内容并存,审核难度大大加剧;而行业红利所带来的数据增长,也使得版权风险被有意无意地忽略了。不论是长视频代表优爱腾,还是短视频领域的抖音快手,都在过去几年间迎来了会员或用户数的高速增长。

 

版权也可能会成为制约行业前进的巨大风险项。2018年台湾地区短视频博主谷阿莫就被告了,他主打“几分钟看完一部电影”的类型视频,这种视频目前在各大短视频平台依旧是常见的热门类型。台北“地检署”的起诉理由是,经调查认为谷阿莫的确是未经过授权使用电影片段重制,涉嫌违反“著作权法”,因此依法起诉。

 

事实上,大陆地区大量PUGC和UGC内容同样处于版权灰色地带,如果严格执行,将有多少内容被波及,牵扯多少商业利益将是天文数字。因此,未雨绸缪或许会成为各大平台发力的重点方向,而崭新的版权溯源和分成机制将是这项工作的核心。


三、 中国版权保护进行时

 

版权保护,立法先行。4月26日,第二十个世界知识产权日,“网络游戏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讨会”召开。三十余位来自司法审判领域、学术机构、产业的发言嘉宾及百余位参会嘉宾在线参与了此次活动。

 

会议认为,我国目前游戏行业各领域业态之间交互增强,以游戏短视频和直播为代表的“新型泛娱乐视频市场”大融合趋势日益明显,且市场竞争也将随之越发激烈,亟需通过规则的明确对游戏著作权人加以保护。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孙海龙法官从“仰望星空”和“脚踏实地”两个方面就研讨会进行了总结。孙院长特别强调,司法者需要牢记著作权法的立法宗旨“鼓励作品的创作与传播,促进社会主义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繁荣”,网络游戏知识产权保护要有利于我国游戏产业的发展壮大;要贯彻利益平衡思想,将网络游戏产业链条上的多方主体利益都纳入考量范围之内。

 

那么怎么保护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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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法律到执行依旧横着一条鸿沟。在这点上,谷歌为YouTube打造的Content ID系统或许是一个很好的借鉴。版权所有者可以向YouTube上传自己的音频或视频文件,Content ID数据库根据这些文件来创建内容识别的“指纹”,并扫描平台现有内容进行匹配识别。

 

如果发现有翻拍或模仿的内容,平台会给版权所有者三个选择:1)禁播这些内容;2)分享这些内容取得的广告收入;3)查看这些内容的观看数据分析。

 

基于Content ID系统,YouTube开始有能力化解版权方与YouTuber们之间的矛盾,将盗版问题转化为利益分成问题。版权所有者可以通过与YouTube们合作获得广告收益,到2017年,YouTube上98%的版权问题都通过Content ID得到解决,当年版权所有者从YouTube获得的收入分成超过30亿美金,其中音乐行业从YouTube获得的收入分成超过18亿美金。

 

Content ID模式不仅保护了版权所有者的合法权益,也让up主和主播们规避了相关法律风险,堪称双赢。

 

Content ID的案例告诉我们,对于有价值的商业路线而言,版权保护从来不是发展的制约,而是步入正轨的推动剂。

 

而站在企业发展角度,甩掉盗版包袱的YouTube也在之后的十余年间迎来了高速增长。根据今年2月谷歌首次公开的数据显示,2019年YouTube平台总营收150亿美元,约占谷歌全部收入的10%;有分析师预估,若从Google剥离出来,YouTube的估值可能在3000亿美元。

 

对于中国市场来说,版权保护立法和行之有效的类Content ID系统,都将是未来应该补足的短板。这种基础设施的完善,有望将新型泛娱乐产业推向新的高峰。

 

出品 | 子弹财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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