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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戏直播也算侵权?! YY直播被判赔偿网易2000万元

近年来,随着游戏行业的发展,游戏直播也迎来了自己的春天,从直播平台走出的知名主播与被主播们带红的游戏比比皆是。在行业发展的同时,相关的政策与法律法规也在不断完善。直播平台或许不会想到,平台的游戏直播也许无意间已经侵犯了游戏公司的版权。

 

3年官司尘埃落定 网易状告YY直播侵权胜诉

2014年1124日,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状告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未经许可通过YY游戏直播网站等平台,直播、录播、转播网易旗下《梦幻西游2》的游戏内容,损害了网易的合法权益。

 

诉讼中,网易称《梦幻西游2》属于计算机软件产品,游戏运行过程所呈现的人物、场景、道具等均属美术作品,游戏过程中的音乐属音乐作品,游戏的剧情设计、解读说明、活动方案属文字作品,游戏运行过程呈现的连续画面属以类似摄制电影方法创作的作品,YY游戏直播网站的行为窃取了游戏的原创成果,损害了网易的合法利益。

 

梦幻西游2.jpg 

梦幻西游2

 

对此,华多公司辩称《梦幻西游2》的直播画面是玩家游戏时即时操控所得,不是著作权法规定的任何一种作品类型;且游戏直播是在网络环境下个人学习、研究和欣赏的方式,属于著作权法中的个人合理使用行为。

 

经过3年的时间,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终于于昨日(1113日)对网易诉华多公司侵害著作权案做出一审判决,判决被告停止通过网络传播《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万元。

 

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华多公司在其网络平台上开设直播窗口、组织主播人员进行涉案电子游戏直播,侵害了网易公司对其有画面作为类电影作品之著作权,一发判决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等,停止侵权具体为停止通过信息网络传播电子游戏《梦幻西游》或《梦幻西游2》的游戏画面。

 

值得注意的是,广州知识产权法院认为,涉案游戏的创作过程与“摄制电影”的方法类似,因此涉案电子游戏在终端设备上运行呈现的连续画面可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该作品的“制片者”应归属于游戏软件的权利人。并且,游戏的呈现画面是电子游戏的基础价值,尽管游戏用户存在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升级”的可能,但游戏呈现画面的价值并不因此而丧失,故游戏直播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中的合理使用范畴。

 

法庭宣判后,双方没有当庭表示是否要上诉。

 

法院微信.png 

图片摘自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众号

 

首开维权先例 厂商直播平台未来受青睐?

网易此次状告侵权胜诉,除了是继去年《奇迹MU》侵权案后,又一例通过判例形式认定游戏画面属于“类电影”作品的案例外,还是首例确认了游戏直播版权内容的案例。对直播平台来说,今后的直播成本可能因为需要获取授权而进一步增加。而对于游戏厂商来说,这无疑是一次“加码”。

 

作为业内大厂,网易旗下游戏众多,且本身拥有CC直播平台。同理,另一拥有现象级游戏《王者荣耀》、《英雄联盟》版权的腾讯,旗下企鹅电竞也已经早早开始运营。对于主播们来说,未来想要顺利进行相关游戏的直播,最稳妥的方式便是去厂商旗下或是有明确授权的直播平台工作,厂商与直播平台的合作筹码也大大增强。

 

直播.png 目前,仍有其他直播平台在直播《梦幻西游》相关内容

 

不过,也有网友认为,此次案例更多针对的是那些画面精美、带有丰富剧情文案的RPG游戏与主机游戏,对这类游戏,尤其是需要付费购买的部分,游戏直播很大程度上将影响游戏的销量。但是对于MOBA类型的游戏,直播起到的更多是促进游戏销售与活跃度的方式。也有其他人认为,由于起诉已经是3年前的行为,案件对于如今行业内的导向性仍然需要观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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