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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写销售游戏外挂被判刑 获利超百万元

4月26日,《法制日报》记者从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获悉,法院分别以犯侵犯著作权罪,判处三名被告人三年零四个月到三年零八个月不等的刑期,另一名被告人陈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两年。四名被告人还被处以5万元至50万元不等的罚金。法院还判令陈某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网上销售计算机软件类活动。


  

深圳市腾讯计算机有限公司的网络游戏《炫舞时代》于2012年10月上线运营。2013年5月份前后,被告人王某某与被告人刘某某协商,共同编写网络游戏“炫舞时代”的外挂程序对外销售。

  

该外挂程序取名为“完美音色”,经鉴定,该程序是通过向游戏客户端注入代码文件、修改游戏客户端内存,实现修改游戏结算结果,存在对《炫舞时代》游戏实施增加、修改的操作。

  

王某某通过在淘宝网上开店的方式对外销售,并利用该外挂程序做游戏代练从中获利,被告人孙某某、陈某是王某某主要的下线代理商,陈某帮助孙某某进行销售。

  

2013年5月至2014年10月,王某某、刘某某销售该外挂程序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830673.02元,王某某违法所得529499.01元,刘某某违法所得301174.01元;孙某某、陈某销售该外挂程序的非法经营数额共计641244.50元,违法所得278084.5元。郑州市中院新闻发言人郭晓堃认为,互联网游戏已成为影响巨大、利润丰厚的的经营行业。

  

现实中,游戏玩家为获得更好的游戏体验,进入更高的游戏级别,不惜重金购买游戏装备或其它附属服务。部分不法分子利用这一商机,通过所谓的“外挂程序”来实现想要的效果,然后销售给游戏玩家,获益巨大。

  

本案判决明确,不仅完整复制他人软件构成侵犯著作权犯罪,此类行为亦属复制他人作品,产生严重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亦属侵犯著作权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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